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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指引

一、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登上交通工具 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在客票有效 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承运人安 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保险责任简介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意外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营业交通工具乘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条款 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保险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 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出险时请立即通知客运站及保险公司,在提交理赔申请时应提供车票、电子保单或保险单号、 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相关诊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以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材料。
未尽事宜以阳光保险《营业交通工具乘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为准。
特别说明:本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出部分无效。
注:(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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